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債 權 人 林倍鋒即東宸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或寶輝金「瓉」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