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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吟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心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