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781號
債 權 人 蕭泳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沛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孫沛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確認請求事項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㈢提出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孫沛珍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代為墊付小額欠款新臺幣18,000元、24,264元、35,000元、電信費及代收費15,414元、蝦皮購物款549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