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897號
債 權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宇
代 理 人 巫建宇
陳展弦
傅耕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清晰之車輛行照影本。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