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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施軒甯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697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697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