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債 權 人 黃思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聖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11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㈣確認債權人為黃思斐是否有誤?與和解書所示乙方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興城門市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