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陳維琦
許沛琪
一、債務人陳維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1,78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689,684元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㈡新臺幣302,103元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維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沛琪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