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文森地政士即陳文山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本件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文山之遺產範圍內清償.....,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文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