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債 權 人 智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慶
代 理 人 林奕辰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尚穎、孫若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林尚穎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為何?並更正當事人欄;另請提出債務人林尚穎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