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債 務 人 陳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298元,及其中新臺幣157,148元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