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冠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0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冠達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5年1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98689元消費款、新臺幣372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594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203006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16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