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
債 權 人 丞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雨軒即陳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陳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