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巴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巴尼之英文姓名、居留證號碼。
㈢請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