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61號
債 權 人 富冠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濬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黃法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務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具有債權人富冠石材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