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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淑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唐淑真」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