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黃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恆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向債務人為還款催告並有合法送達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掛號回執【正反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