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一之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未清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債權人有二間公司,請求標的未特定債權人,事實理由欄有特定債權人。)
㈢提出借款契約甲乙方當事人真實名稱之釋明資料、債權買賣及讓與契約甲乙方當事人真實名稱之釋明資料(契約僅載使用編號,又無當事人之簽章)。
㈣債權讓與契約已通知已到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