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貸款人使用者編號「23677號」為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㈡提出得識別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債權讓與契約所載編號118內容記載借款人即使用者編號174803號與所附證物標的資訊所載案件ID260960編號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知悉債權讓與通知所記載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