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
債 權 人 雅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富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因債務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㈡陳報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4紙發票(票號:KT00000000、KT00000000、KT00000000、HT00000000)影本。
㈤提出票號為0000000、0000000之2紙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