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49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曉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記載為「16,09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收據影本金額為16,055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