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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  務  人  林燕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32元,及其中新臺幣49,947元自民國92年7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