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債 權 人 歐陽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提出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歐陽智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