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債 權 人 徐例緯
丁俞庄
林國志
陳孟靜
前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雅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閔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補正聲請人所持有股數已繼續6個月以上及占總發行股數百分之1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檢附之股東名簿無法顯示股東持有之存續期間,且各股東持有股數亦與商工登記資料公示之董監持有股數未完全相符,故仍有補充釋明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