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楊宗穎
債 務 人 黃聖軒兼江育婷之繼承人
林明輝即江育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昊澤即江育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一、①債務人林明輝、債務人林昊澤於繼承被繼承人江育婷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聖軒連帶清償債權人新台幣4,570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②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林明輝、債務人林昊澤於繼承被繼承人江育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聖軒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