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
債 權 人 騰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騰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郁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或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債務人高郁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地址不完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