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
債 權 人 騰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郁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當事人欄及狀尾均記載聲請人為「騰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用印印文為「騰億生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同年月26日分別以裁定、通知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債權人之正確名稱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惟聲請人收受裁定及通知後迄今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已具備法定程式,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