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賴暎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曉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㈡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