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
債 權 人 均特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泫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準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求少一及字 。
㈡補正債權人委託債務人製作鐵件一件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委託製作鐵件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