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債 權 人 明得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品慧即幕恩祭品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住居所為屏東縣屏東市,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幕恩祭品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潘品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