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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佳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9,70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德於114年08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6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4年08月08日起至121年08月08日止,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詎料債務人林佳德於114年11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