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映圖北歐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騰瀚
債 權 人 李宗明
前列映圖北歐家飾有限公司、李宗明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另經查,本件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設籍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三段,非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之僱傭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楊甯羽即楊安桭侵占之釋明資料。(如警局報案單影本。)
㈤提出Line截圖Zona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李宗明出資契約書影本。
㈦提出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