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唐芳鄰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2,935元,及其中新臺 幣379,035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收違約 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962元,及其中新臺幣31,596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465元,及其中新臺幣17,520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092元,及其中新臺幣10,431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