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曾信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焯詠、陳箐熒、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菁縈」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陳箐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台端所附切結書所載利息新臺幣600萬元,於聲請狀請求標的利息600萬元併入本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