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債 權 人 元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秝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與附件所示支票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之記載不符。
㈡確認支票退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民國115年2月2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