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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楊聖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06元,及其中新臺幣8,600元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471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