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靜怡
賴昆貴
一、債務人林靜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7,19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林靜怡、賴昆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61,00
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靜怡、賴昆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99,25
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六、債務人如對第1至3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