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債 權 人 黃鴻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是否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一輛6萬元輕蜂電動越野車加送一台1萬元發電機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湯文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併提出債務人違約未給付價金應返還7萬元之釋明文件。(即價金約定6萬元何以應給付7萬元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