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稚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掛號郵件回執)。
   ㈡提出契約中貸款人及讓與人使用者編號23677號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使用者編號73628號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