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債 權 人 唯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肯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並於狀尾處蓋用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章或簽名。
㈡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聲請事項記載「請相對人負擔本件裁判費用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係指「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㈣提出債務人肯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