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情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經催繳視為到期之證明或不需催繳即視為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