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自由、陳碧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報債務人陳碧蓮應連帶負擔債務範圍為何?(是否僅負擔本金新臺幣1,884元)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