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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丞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丞右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何丞右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