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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林綺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橙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橙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管轄權及代理權之有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