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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丞羿  




一、債務人林丞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5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春清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丞羿邀同債務人林春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1,52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丞羿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春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525元
林丞羿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525元
林丞羿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