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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債  務  人  陳加昆即竹翊實業社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7,079元,及自民國114年1    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137,29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