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劉育成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育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1,641,12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育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53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育成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