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佩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忠、楊純凱、陳成恩、陳景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狀
所載請求標的及數量內並無對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