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佩璇
債 務 人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志忠
債 務 人 楊純凱
陳成恩
陳景暉
一、㈠債務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忠、楊純凱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446,071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
、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忠、陳成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76,083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忠、陳景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103,270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