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柏廷
劉鴻圖
一、①債務人劉柏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44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
②債務人劉柏廷、劉鴻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274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③債務人劉柏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653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陳珮琳之請求部分駁回。(債務人陳珮琳已於民國111年1月29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陳珮琳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