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邱弘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邱弘斌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提出被繼承人邱弘斌之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被繼承人邱弘斌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㈥陳報被繼承人邱弘斌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